離婚前夫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解決
一、離婚前夫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解決
離婚後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讓見孩子的,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探望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和裁定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所以,一方不履行協助的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起訴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婚前房子婚後加名字離婚怎麼分
婚前購買的商品房依法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後加上了對方名字,視為你對對方贈與,該商品房依法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一旦離婚,對方可以分得對方應得的那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財產有孩子離婚要怎麼分
夫妻如果協議離婚,財產由雙方協商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不均等。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應當依約定分割財產。協議離婚手續完成後,該財產分割協議生效,雙方應當按照該協議履行。如果協議不成,選擇訴訟離婚的則由法院進行判決。
一般來說,財產按照下列方式劃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訴訟時,只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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