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應怎樣分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式是典型的資合性公司,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其本身資金的流動頻率就比較大,與普通財產沒有非常大的區別。
這首先就表現在股權可以任意分割,其次不牽扯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
因此在夫妻離婚時,這種股權的分割操作起來就比較簡單,一般以平均分割為原則。
但是如果權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轉讓的股票,在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股票時同樣不能違反公司法關於限制轉讓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受到限制轉讓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1.《民法典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二條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
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登出。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