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房產徵收款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一方的房產徵收款屬於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的房產徵收款不屬於共同財產,房產是個人財產,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三、離婚共同房產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只要已經確認了房產是個人財產,徵收房屋時,針對這套房屋支付的徵收款肯定不是共同財產。對於夫妻雙方來講,一般結婚前其中一方買的房產都是個人財產,除非婚後加上了另一半的名字,結婚後買的房產也不見得一定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