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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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離婚需要材料是什麼?

現役軍人離婚需要材料是什麼?

一、現役軍人離婚需要材料是什麼?

1、開具雙方身份證明。

2、開具雙方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等的證明。

3、開具婚姻狀況的證明。雙方關係是否真的破裂,是否還有調解的空間。

4、開具子女情況證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數、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屬於非婚生、收養、繼子女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5、開具財產、經濟狀況的證明。

6、開具雙方結婚時住房情況的證明。

7、要向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機關出具證明。

軍人離婚注意事項:

我國《民法典》有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在提出離婚的要求時必須要徵得軍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可以例外。

其中婚姻中的重大過錯大致包括一下幾種:

1、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犯有重婚或者婚外戀、婚外性行為;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且經家人屢次勸說仍不予悔改。

二、轉業軍人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複員軍人在離婚時涉及到財產分割方面,比較特殊的問題是複員軍人、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以及複員軍人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如何分割。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十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也就是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是國家安置複員軍人生產生活的費用,原則上屬於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個人財產在一定時間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現役軍人要離婚的話,必然是需要通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式來完成解除夫妻關係的程式的,但是現役軍人離婚和普通的公民離婚還存在著區別,因為是需要經過部隊的有關部門來進行稽核,所以相對來說手續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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