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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婚財產分割的方面都有哪些

家暴離婚財產分割的方面都有哪些

不管是因為一方出軌還是家暴導致離婚,只要夫妻之間存在共同的財產,那在離婚的時候就必須要作出分割才行,不然就不符合離婚的要求,自然也就不能結束夫妻關係。那一般家暴離婚財產分割的方面都包括了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家暴離婚財產分割的方面都有哪些

(一)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法院在判決時要注意公平地補償,以平等保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照顧家庭投入較多一方的利益。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

同時,如果一方有家暴行為,受害人需要治療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財產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的,在財產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因此,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

二、離婚後房屋該怎麼進行認定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財產製可分三類,即夫妻法定共有財產製度、法定個人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在日常中眾多的離婚財產糾紛中,較複雜的認定有以下幾種:

1、父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

作為父母在贈與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兩點內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小輩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是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產權證之前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產權證之後或在小輩夫妻面臨離婚時才簽訂的贈與合同,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共同財產。

2、婚前公房婚後買下產權

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單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單獨購買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使用權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人個人所有,剩餘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3、婚後購房財產份額不等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並規定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夫妻共有財產製。把握夫妻財產約定製,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且該書面形式是明確的、惟一的。如果夫妻婚後購房,產權證的權利人記載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沒有明確、惟一的書面約定,該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當平分。

4、婚前個人首付婚後共同償還

若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20%,以抵押貸款80%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而產權證則記載在付首付方名下。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依然為付首付方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依然為付首付方的債務。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另一方對於付首付方的借款,付首付方應當予以歸還另一方。

要是離婚夫妻可以協商達成一致,那麼法院是不會主動介入的,此時只要雙方作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那就是有效的。當然雖然該約定有效,但卻也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因此要是一方離婚之後反悔的話,另一方也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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