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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婚姻罪要受怎樣的法律處罰?

強迫婚姻罪要受怎樣的法律處罰?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法律規定婚姻自由,男女雙方自由戀愛,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辦理結婚手續形成婚姻關係,轉變為夫妻。那麼,強迫婚姻罪要受怎樣的法律處罰?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強迫婚姻罪要受怎樣的法律處罰?

強迫婚姻罪又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通常是男女家長不尊重結婚當事人意願,採取暴力行為如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強迫當事人結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強迫婚姻最的犯罪特徵

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現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離婚而毆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離婚自由權的,考慮到夫妻雙方的特殊關係,一般不以本罪論處。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於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姦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於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於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於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客觀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徵,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裡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根據本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法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數是發生在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被幹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幹涉婚姻自由,不希望親屬關係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幹涉者的意願,如果被幹涉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是,根據本法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幹涉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幹涉者的近親屬也可以控告,青年、婦女群眾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者,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公訴。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和婚姻自由權利,強迫婚姻最的行為手段通常是家長採取暴力行為,在客觀方面對結婚當事人實施捆綁、緊閉、威脅等方法。強迫婚姻罪要受怎樣的法律處罰?一般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