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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係,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後代。

二、自願結婚的有關內容

結婚雙方完全自願應該理解為是雙方自願、本人自願和完全自願三個方面。這樣的規定的實質意義在於,若一方自願,另一方不時自願,或父母親願意、本人不願意,或本人勉強願意等因素的結婚可以在一定時效的規定之內,作為提出婚姻無效。

1、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方願意。

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為此,不允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任何一方是指擬與對方結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

2、雙方本人自願,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願。

第三者是指婚姻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內。結婚是終身大事,關係到當事人的幸福。而父母的意志和利益與子女的意志和利益未必同一。因此,應以男女本人的同意為準。

但需要指出的是,男女本人自願並不排斥男女雙方就個人婚事向父母、親友、組織等徵求意見,也不排斥父母等第三者出於愛護和關心,按照法律的規定和道德的要求提出參考意見。

在生活實踐中有必要區分兩個界限:一是父母、親友的善意幫助與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一般干涉與暴力干涉的界限。對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有關部門可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刑事制裁。

3、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當事人如果附加條件地予以同意,往往因為條件的無法實現而給日後生活帶來隱患。因此,男女雙方要完全自願。對於附條件的自願結婚問題,我們認為,有關附帶的條件或約定,在不違反法律前提下,受到一定的保護。所以,附條件的不違法的協議是有效的。若結婚的附條件中,約定取消法定扶養義務的這種協議則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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