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不具備結婚條件 普法法律網 結婚 2.8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TAG標籤:婚姻家庭 結婚 具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