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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權的內容是什麼

婚姻自主權的內容是什麼
婚姻自主權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
1.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條件。在結婚自由的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當事人雙方應以對自己、對後代、對社會嚴肅負責的態度對待結婚問題,以利於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
2.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維繫都應以愛情為基礎,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時,解除婚姻關係對雙方和社會都是幸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也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係,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係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辦法。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係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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