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受父母脅迫
結婚屬於可撤銷婚姻。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違背某些婚姻要件,
依法應當撤銷的婚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受脅迫而結婚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當事人如要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當事人被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