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離婚/列表

離婚過程賠償制度的限定內容是什麼

離婚過程賠償制度的限定內容有:

離婚過程賠償制度的限定內容是什麼

第一、提出損害賠償的為無過錯方,其他家庭成員不享有這個權利;

第二、過錯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之一的。

第三、只有確實因對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賠,未離成婚或不想離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過錯賠償;

第四、無過錯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過錯賠償,從立法原意上是不允許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類訴訟的,所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不能向婚姻關係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或者“二奶”
關於離婚賠償程式,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協議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TAG標籤:限定 賠償制度 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