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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保險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保險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時夫妻雙方除了要對共同的房產等不動產進行分割外,對於雙方投保的保險也應該進行分割。夫妻中的一方為自己投保的保險金以另一方為受益人的情況下,這份保險金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對於保險金問題,離婚保險合同是怎麼規定的?離婚時保險金的相關受益人可以進行變更嗎?

離婚保險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時已產生的保險金

1、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受益人的。對於該種情況,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當事人有另外約定。

2、雙方當事人均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是受益人為當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險金為子女或他人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對於受益人是當事人子女的,離婚時可指定由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監護人的權利。

二、尚在履行期間的保險利益

1、一方或雙方為投保人並以自己、對方或雙方為受益人的。

離婚時可選擇退保,退保產生的現金價值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可確定由一方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待保險事故發生後產生保險金,再把保險金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交的保險費佔所已交納的全部的保險費的比例分出共同財產後,最後進行分割。

2、一方為投保人並以其親屬或對方親屬等為受益人的。

這種情況視為是對受益人的一種贈與,但受益人對於該項權利只是一種期待權,也不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退保,則按第一種情況進行分割。

3、一方或雙方為投保人並以子女為受益人的,對該種情況,可參照以上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但應保證父母一方享有維持合同效力的權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對方提出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離婚時對於保險金財產的分割有多種解決方式,投保的夫妻一方可以選擇退保,退保所產生的現金權益也由夫妻雙方共同分割。如果不退保的話,如果產生事故保險金賠償,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內的出資比例進行賠償金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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