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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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關鍵問題是什麼?

起訴離婚的關鍵問題是什麼?

男女雙方發生感情裂痕時,很多人都會選擇結束婚姻。結束婚姻的方式包括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訴訟離婚需要將訴訟申請上交法院,法院進行庭審受理。但是,起訴離婚的關鍵問題是什麼?離婚訴訟中需要注意什麼呢?小編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一、立案材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1、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3、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4、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

5、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最好附上財產清單。

寫起訴狀的注意事項:

起訴狀可套用固定的格式,當事人可委託律師書寫也可自行利用網路搜尋學習書寫,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絡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絡。

有些原告深感委屈,滿腹怨言,在書寫起訴狀時大倒苦水,洋洋灑灑幾千字,不斷重複羅嗦,恨不得把所有委屈都寫在訴狀上,法官可以體諒這種心情,但是這樣寫是沒有必要的。在正文裡,只要簡要扼要寫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就可以了,訴苦不要氾濫,描述不要太多,否則說理不明,層次不強,主次不清,法官看得雲裡霧裡,不知所云,適得其反。

小編提醒:離婚糾紛和財產爭議一般是一併處理,法院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建議原告不要為了減少訴訟費而偽造或虛報訴訟材料,否則會引起訴訟過程中被動局面的出現。

二、管轄問題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確定,正常情況下的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特殊情況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適用特別規定的情形是: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5、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三、起訴離婚的法定期限

根據我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2、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3、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5、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6、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四、起訴離婚要交多少訴訟費用?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退還訴訟費的50%。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6、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五、起訴離婚要提交什麼證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證明其訴訟請求,起訴之前蒐集足夠的證據是官司勝訴的關鍵。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注意提供必要的證據: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結婚證書、個人身份證,婚前基礎狀況和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以及離婚原因等證據材料。因為這些證據材料都對人民法院審查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當事人要注意提供完整真實的材料。

2、提供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及時提供證據,以確保自己權益。

小編提醒:對於大多數當事人來說,沒有訴訟經驗,所以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訴訟中心是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六、要離婚怎麼解決孩子撫養問題?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是大部分離婚夫妻首先要考慮的問題,那麼如何確定撫養權呢?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夫妻離婚如何確定子女撫養權,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原則:

1、以“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充分考慮離婚後夫妻雙方工作狀況、經濟收入、居住條件等具體情況,充分考慮生活環境的變化對子女的成長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法院審判實踐中一般會判兩週歲以下子女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嚴重疾病或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等原因的除外;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備一定的辨別能力,其由誰撫養,要充分尊重子女自己的選擇。

小編提醒:離婚訴訟中,如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除適用以上幾個原則外,當事人還要多方蒐集證據,儘量讓法院有理由相信由你撫養對孩子成長更有利。夫妻離婚,孩子是無奈和被動的,也是最容易受傷害的,所以要儘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不要在孩子面前惡言相向,不要在孩子面前大打出手,要充分考慮子女的感受,離婚以後仍然是孩子的至親,要履行雙方撫養義務,要充分保護子女的利益,要多為子女的健康成長著想,千萬不能為了自己的私利而犧牲孩子美好的前途。

七、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

如何界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在《婚姻法》以及最高院婚姻法相關解釋中已有表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小編提醒:《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八、起訴離婚夫妻債務怎麼解決?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的債務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欠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為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為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小編提醒: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文書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改變。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已經離婚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根據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文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對方追償。

九、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我國《婚姻法》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行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權。離婚時另一方要求賠償的,此類賠償是一種精神補償,屬於精神撫慰金範疇。

小編提醒: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蒐集相關證據。比如,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中,一方對另一方施暴後,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派出所筆錄、居委會的證言、病歷、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進行使用。

希望通過閱讀材料您對次問題有了清楚的瞭解。離婚訴訟中主要就是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要注重離婚證據收集,合法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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