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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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了戶口可以獨立嗎?

女方離婚了戶口可以獨立嗎?

一、女方離婚了戶口可以獨立嗎?

離婚後可以把自己的戶口提到一個單獨的戶口本上。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離婚後的戶口遷移,女方往往是遷出的一方,這並不妨礙戶口遷移手續的進行。關於離婚戶口遷移,我國《戶口登記條例》中第10條、第13條和第19條都作了相關規定。其中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1、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2、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二、離婚後女方戶口必須遷出去麼?

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戶口並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這是因為,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其實,相對於離婚而言,戶口問題只是離婚後需要辦理的眾多手續的一個而已。不過,就是這麼一個看似很小的問題,卻關涉著當事人的核心權益。比如,在決定要不要遷移、如何遷移以及遷移到何處去等問題上,都無一不在著考驗當事人。再考慮到各地的戶籍政策會因時因地有所變化,就更加劇了戶籍遷移的不確定性。

綜上所述,農村居民結婚後,女方的戶口往往會遷入到男方家中。以後一旦離婚,女方可以將戶口獨立出去,實踐中往往也是這麼做的。因為離婚辦理分戶的,需要戶主及本人帶上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派出所的戶籍辦理。當然,女方也可以選擇不遷移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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