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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訴離婚有限制條件嗎?

男方起訴離婚有限制條件嗎?

我跟妻子結婚不到一年,可是我們發覺我們的感情合不來,我想離婚,可是她死活不肯,我可以再這個時候起訴離婚嗎?男方起訴離婚有限制條件嗎?

一、男方起訴離婚的限制條件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關於上述規定的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女方在上述期間提出離婚不受限制。雙方自願離婚應允許。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確有必要”主要有兩種情形:

A.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對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後與人通姦以致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

如上述情況為女方所不爭執或已經查明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上述規定只是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程式性規定,並不涉及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

首先,它並未否定男方的離婚請求,只是推遲其提出離婚的時間。在上述期間屆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其次,在上述期間受理的案件,不論是由女方提出的,還是作為例外情況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離婚的問題,仍應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的規定處理,仍應注意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判決後,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的,查明舒適後,第二審法院應即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不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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