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二審不判離怎麼辦?
一、訴訟離婚二審不判離怎麼辦?
離婚訴訟二審不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等判決送達後過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一審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的,是因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上訴大多都會維持原判的。
通常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調解程式是什麼?
離婚調解程式是:
1、第一步,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召集雙方進行調解;
2、第二步,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意見,主持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第三步,根據調解結果,人民法院應當做出達成調解、終止調解等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訴訟離婚調解的程式主要是:第一,訴前調解;第二;庭前調解;第三,訴中調解。如果是第二次審判還不離婚的話,等到六個月後還可以再次申請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