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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離婚冷靜期嗎?

一、起訴離婚需要離婚冷靜期嗎

起訴離婚需要離婚冷靜期嗎?

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才需要離婚冷靜期,選擇起訴離婚的,無需進行冷靜期,只需要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作出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式的冷靜思考期間。因此,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選擇起訴離婚的,只需要等著人民法院的判決,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應當解除婚姻關係,判決不準離婚的,就不能解除婚姻關係。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願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即兩願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總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不存在當事人兩願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三)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設定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期間適當,就不存在干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保持婚姻的穩定,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四)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願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式。當事人冷靜思考後,如果確係自願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願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式,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離婚冷靜期是為協議離婚準備的,男女雙方選擇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必須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才可以領取離婚證,撤回離婚申請的,就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選擇訴訟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作出判決,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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