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哪些證據可被法院採納
在離婚訴訟中,可被法院採納的五種證據有“保證書”、“道歉書”、嫖娼事件和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
由於新婚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索賠,所以一旦婚外戀被法院認定,無過錯方就可在財產分割上佔得先機。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訴時,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這些證據都屬於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都會被法庭否定。
據瞭解,在現實在生活中,由於原告方取證難,大多數婚外情離婚案能被認定的屈指可數。但是以下可以證明老公有婚外情會被法院採用:
1、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
3、“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拿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