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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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辦理什麼樣的手續

離婚需要辦理什麼樣的手續
律師解析:離婚需要辦理如下的手續:
1、起訴離婚的,一般需要提交起訴狀,經法院調解、審理後,依法執行判決;
2、離婚登記的,一般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身份證明、結婚證、離婚協議等材料,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