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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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援的離婚理由有哪些

一、法院支援的離婚理由有哪些?

法院支援的離婚理由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不能判離婚

1、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役軍人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而在六個月內,同一原告在沒有新理由的情況下又起訴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實、互相信任、互相關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這既是夫妻之間恩愛和睦的關鍵,也是家庭生活美滿幸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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