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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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要哪些證件

1、夫妻雙方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
2、申請:夫妻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說明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3、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做監督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4、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5、發證: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要哪些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