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孩子離婚孩子歸誰?,夫妻不和
一、有個2歲內的寶寶離婚了孩子歸誰
大多是母親。
如果孩子未滿二週歲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小孩還處於一個哺養期的階段,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若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當然,二週歲以下子女隨母親共同生活作為一項規定並不是絕對的,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母親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雖屬於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
(3)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子女的。
(4)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二週歲以下子女可隨父親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
二、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數額是多少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孩子兩歲,孩子哺乳期,如果缺失以為感情不和要求離婚,首先還是考慮孩子的成長,以健康成長為最終要的判定依據,但大概率還是跟著媽媽的,但是如果媽媽出現不能撫養的情況,或者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況,也是會判定給父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