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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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怎麼樣賠償女方?

離婚後男方怎麼樣賠償女方?

離婚後男方怎麼樣賠償女方?

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有權請求給予損害賠償。

但不論是實施家庭暴力,還是重婚等情況而請求損害賠償的,通常是在離婚時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因此,除以下兩種情況:

(一)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

(二)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後提出的。

在離婚後,無過錯方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程式規定

關於離婚賠償程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所以離婚賠償程式既適用於行政登記離婚程式,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式。因為,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之後如果男方是屬於過錯方那麼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但對於賠償的標準就要看受傷害的程度了,因此,在申請賠償的時候一定要附帶好所有的證所在,這才法院才會進行受理,幫助自己拿回應該得到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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