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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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辦理離婚要什麼證件呢

《民法典》規定夫妻辦理離婚要的證件:
(一)準備相關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二)準備相關材料: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裡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願離婚,並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三)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四)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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