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向法院起訴的?
一、離婚怎麼向法院起訴的?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協議理論的具體流程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三、協議離婚的條件
1、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3、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四、不適合協議離婚的情形
1、一方要求離婚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因此,對於準備起訴離婚的,原告應該準備好自己的上訴狀,同時還要蒐集相關的有利於自己離婚的材料和證據,之後再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同時還要向被告提供副本。等待法院稽核通過之後即可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