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補寫給父母借條由誰來還錢?
一、離婚後補寫給父母借條由誰來還錢?
1、離婚後補寫給父母借條由借條書寫者來承擔債務償還責任,這是由於該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債務。只有是那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建立的債務關係,才有可能會屬於夫妻債務。
2、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第十八條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子女與父母書寫的借條有效嗎?
子女與父母書寫的借條一般是有效的,關鍵在於借條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借條,就是一份簡易的借款協議,而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上,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子女與父母之間書寫的借條一般是有效的,若該借條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書寫的,那麼該借條一般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債務,但若是在離婚手續已經辦理了之後才書寫的借條,那麼此時只有書寫借條的一方需要履行債務的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