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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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在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1、主體資料準備

雙方的身份資訊,聯絡方式,送達地址。這些資訊應當提供給法院,法院送達傳票與判決書均需要有效的送達地址。

2、證據準備

若原告認為第一次的證據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訴的證據的基礎上增加與補充,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或者應多分得財產、獲得撫養權等。

(1)結婚證明

有效的結婚證明是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前提條件,若第一次起訴是因為沒有有效的婚姻證明而被駁回,那麼第二次的起訴同樣會被駁回。

(2)子女出生證明

如若涉及子女撫養權問題,那麼需要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法院才能依法將子女撫養權進行裁判。

(3)財產清單

離婚訴訟中,財產的分配也是較為重要的部分。應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或者個人財產清單等,以便法院進行財產的分割。

(4)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二、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若兩人感情真的無法複合就請儘快的離婚,並且要謹慎的分配好子女以及財產。記得要準備好結婚證、子女的出生證、起訴書以及身份證明,並且找好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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