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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聘禮錢和三金需要退還嗎?

一、離婚後聘禮錢和三金需要退還嗎?

離婚後聘禮錢和三金需要退還嗎?

三金應該是屬於彩禮範圍之內的。關於彩禮,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離婚三金和彩禮是不需要退的。

二、結婚聘禮錢必須給嗎

1、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

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給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雙方結婚的訂婚禮物。

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

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結婚一定要給彩禮,這只是一種婚嫁風俗,可以給也可以不給。

因此,男女登記結婚,並不是一定要給彩禮的。

2、訂婚禮金,這個根據地方習俗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訂婚禮金是屬於彩禮當中的一部分,可在訂婚是部分給,結婚再給等形式;也有訂婚時給禮金後,結婚時就不需要再給彩禮錢了。

3、訂婚禮金據說是給女方的,女方可以自行留著;彩禮錢是給女方父母的,以表達養育之恩。訂婚禮金或者是彩禮錢基本上多用於買傢俱、家電、衣服等等,也有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結婚時並不是必須要支付彩禮,即使在結婚前支付,那麼也是男方父母支付給女方父母的,而不是給予孩子的,故此一般不屬於共同財產的範疇,在離婚時一般不能被分割。若是結婚登記後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才離婚,男方想要女方返還彩禮的,必須要證明支付彩禮後父母的生活變得十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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