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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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應當如何處理公房

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無論婚姻關係存續幾年,如果雙方對此無另外約定,房屋的使用權益均應當歸該方所有。
2、婚前一方即已經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於這一情況只涉及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因此,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該房屋承租權仍應當歸該一方享有,但該方應按照婚後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由於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根據原有的承租權的存在,所以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當歸屬於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5、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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