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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分配的標準是什麼

當今社會,由於缺乏婚姻家庭觀念,很多人在未辦理結婚手續的情況下就開始以夫妻名義一同生活,即同居。要注意的是,這樣的關係其實在我國並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當這種同居關係破裂時,往往男女也會因為財產分配而產生爭議,那一般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財產該如何分配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分配的標準是什麼

一、同居關係如何解除

同居關係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同居關係。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構成事實婚姻,而之後都稱之為同居關係;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同居關係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認為既然同居關係與登記婚姻都是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應同等對待,即同居關係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到民政部門辦理或到人民法院訴訟。但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同居關係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同居關係最好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同居關係是由於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形成的。承認同居關係,不等於鼓勵不登記。所以,同居關係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因此,法律對同居關係的保護是相當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

二、同居關係結束財產怎麼分割

同居關係財產的分割必須先判斷認定該男女關係是不是在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如果是事實婚姻應該根據一般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1994年2月以後形成的則稱為同居關係,對於同居關係期間財產分割,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協議分割

同居關係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由夫妻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承認和尊得共有人的財產共有權的必然結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協議分割,便於財產的歸屬落實,有利於同居糾紛的解決。因此,只要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並未損害子女利益,即應承認其效力。

(二)判決分割

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具體判決標準,可以參照合法婚姻的判決標準。

隨著改革開放,新經濟和新思想的湧入,當今中國未婚男女同居的現象已屢見不鮮。這種同居形式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證,當雙方關係破裂時,更有可能造成“雞飛蛋打”的困境。此時如果雙方能夠和平解決問題自然是最好的。如果對財產問題歧義較大時,就要到法院解決糾紛,此時就涉及證據的收集、訴訟程式、起訴書等專業範圍了,如果自己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的話,建議可以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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