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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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者可以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嗎

同居者可以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嗎
律師解析:同居者是有權要求對財產進行分割的。但法院不是一定會支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同居者提起訴訟,請求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且個人財產一般不予分割,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