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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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繼承父母的財產嗎?

一、可以不繼承父母的財產嗎?

可以不繼承父母的財產嗎?

可以不繼承父母的財產,放棄父母遺產的繼承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二、繼承權放棄後如何恢復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三、不繼承財產可以不贍養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5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關係存在,父母有贍養需要,子女有負擔能力,子女就應無條件地履行贍養義務,這種義務為法定義務,不是隨意說解除就能解除的。

繼承權屬於一種權利,若是有權參與死亡主體財產分割的繼承人,由於不想辦理繼承公證等手續等原因,不想繼承父母遺產的,只需要做一個書面獲口頭的放棄宣告即可,一旦自願放棄,之後是不能分割遺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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