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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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房產繼承如何辦理手續?

分家房產繼承如何辦理手續?

一、分家房產繼承如何辦理手續?

1、房屋評估

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

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

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

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稽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二、哪些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後不能作為遺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 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絡。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 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慾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准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 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裡,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於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 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家中的長輩去世後,也會將一些房屋和財產轉移給家中的子女,那麼在繼承房產的過程中,首先要對該房屋的面積和金額進行公證,然後繼承人再持有相關證明辦理過戶手續即可,如果在辦理繼承手續過程中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諮詢當地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