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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遺囑效力怎樣確定

一、《民法典》遺囑效力怎樣確定

《民法典》遺囑效力怎樣確定

遺囑效力應當以立遺囑人的意願為準。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的規定,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可以撤回或者變更自己訂立的遺囑內容;如果在訂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訂立遺囑內容不符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對於立有多分遺囑並且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時間訂立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形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遺囑、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幾種形式,每種遺囑形式有不同的條件。

《民法典》在原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的基礎上,新增的列印遺囑和錄影遺囑兩種遺囑形式,並對錄影、列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規範,明確了其法律效力。

因為《繼承法》施行年代較早,錄影、列印等技術手段在當時尚未普及,此次對遺囑形式作出修改和補充,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迴應。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中的規定,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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