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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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何提前立遺囑?

一、當事人如何提前立遺囑?

當事人如何提前立遺囑?

公民可以在生前提前立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遺囑的具體規定,遺囑的訂立應當根據遺囑人的意願來處理,遺囑人應當根據自己的財產使用情況來對財產進行確定,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遺囑的是可以按照遺囑的條款來執行的,沒有遺囑的也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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