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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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一、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個繼承順序中的繼承中不存在有先後順序之分,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4)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5)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6)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律特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是主要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有以下特徵:

第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後,應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而,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第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各國法律雖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也無不對遺囑繼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儘管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點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份關係為基礎的特點。

第四,法定繼承中法律關於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是強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變。

第五,法定繼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囑並存。

在我國如果公民出現了死亡的情況後,其生前的財產都是可以由親屬和子女進行繼承的,如果在生前當事人訂立了遺囑則會按照遺囑規定的內容來執行,如果說當事人的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時,在分割遺產則會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分配,一般會有當事人父母、配偶以及子女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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