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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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時效有規定嗎

遺囑繼承時效有規定嗎

人在去世之後,在民事法律地位上的主體權利就消失了。不過,自己所擁有的一系列財富是可以留給子孫後代和其他法定繼承人的,這也就是我國法律當中所講的每一個人都有繼承與被繼承的權利。在繼承的過程當中也要遵守法律的規範,並不是所有人在任何的時候都可以進行繼承,或者是對於繼承的相關問題隨時提出隨時解決,而是要一定時效的。對於遺囑繼承的相關時效規定,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遺囑繼承時效有規定嗎

1.在遺囑裡面不一定都是對於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的規定,還有很大一種情況是將自己的遺產交給其他親屬或者是朋友,這叫做遺贈,接受遺贈的人,必須不是法定的繼承人才可以。

2.如果遺囑當中存在著遺贈給他人財物條款的話,那麼受遺贈人應當在法律的規定時間之內表示自己到底是接受遺贈還是不接受,這個時間法律規定為兩個月。

3.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受遺贈人選擇接受遺產,還是不接受遺贈,都必須做出明確地表示,如果到了兩個月還沒有做出表示的話,意思就是自己放棄了遺贈,如果之後再想獲得這份遺產的話,法律是不予支援的。

二、一般的繼承權訴訟

1.對於遺產的繼承來說,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就已經得到了遺產,並且可以按照遺囑當中規定的份額來得到自己應當得到的遺產,如果當事人對於繼承的份額或者是方式出現的糾紛的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這個訴訟不可以隨意提起,也必須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提起。如果想要對繼承的相關問題提起訴訟的話,必須得三年的訴訟時效之內進行,超過三年,法院不予支援。

2.對於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開始於自己知道,或者是應該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犯的日子開始計算。但是在我國民法上有一個最長的訴訟時效,對於繼承權的相關問題,也應當適用這個最長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繼承之日開始超過20年的,也就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是不可以再追溯的,如果出現了一些意外情況導致在兩年之內沒有辦法進行速的話,那麼在20年的最先最長訴訟時效之內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不過這個時效如何應用,應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對於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中,只有出現了以下這些情況才可以使用,例如在有效的訴訟期限之內,由於不可抗拒的事由自己並沒有辦法主張權利,例如自然災害,或者是突然生病導致意識不清楚的這種情況。或者是在這個期間已經人民法院開始調節,但是調節的週期較長,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情況。

以上就是關於在遺囑的繼承當中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分為遺贈和普通的繼承兩個方面,相關的人員必須在相應的時效之內作出表示,或者是表明自己是否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了這個時效的話,另一方就會產生抗辯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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