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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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村房屋繼承權歸誰?

一、對於農村房屋繼承權歸誰?

對於農村房屋繼承權歸誰?

農村房屋繼承權應當按照遺囑的條款進行繼承處理,沒有遺囑的可以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一般來說,農村的房屋是沒有產權證的,也不用辦理過戶手續。而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所提及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

無遺囑時按法定繼承順序處理。法律上繼承權是不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的,如果沒有遺囑,作為子女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屋,但這種繼承僅限於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權的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的。

二、法定繼承的主要內容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對於農村房屋的繼承處理問題,應當首先對繼承人的身份進行認定,如果有遺囑的按照遺囑中規定的繼承人來確定繼承權。另外由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屬於集體所有,所以不可以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業進行繼承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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