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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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老人耳聾怎樣立遺囑?

法律規定老人耳聾怎樣立遺囑?

一、法律規定老人耳聾怎樣立遺囑?

可以到公證處辦理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二、公證處設立條件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三、公證程式規則

公證程式規則(摘要)

1、公證處依事實、法律、獨立辦理的公證事務。

2、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事實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3、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並提供相關的材料,如屬公證處業務範圍,公證處應受理。

4、公證承辦人通過詢問當事人,調取書證等方法對提供材料進行核實,審查,屬真實、合法、充分,應擬出審批報告,送領導審批。

5、公證處應及時辦理各類公證,從當事人提供材料齊全時起十天內辦結(不含寄送副本),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證書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

6、公證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內可向公證處本級司法行政機關複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老人耳聾也是可以訂立遺囑的,如果自己沒有辦理訂立是可以使用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辦理,經過權威的工作人員為自己立的遺囑,才能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選擇不同的方式來為自己辦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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