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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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案件當中立遺囑小產權有用嗎?

一、在繼承案件當中立遺囑小產權有用嗎?

在繼承案件當中立遺囑小產權有用嗎?

在繼承案件當中立遺囑小產權有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國家、集體財產的內容散見於各個法律,比如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水流、礦藏等。很顯然,小產權房不是國家的,不是集體的,更不是他人的。只有個人的合法財產才是遺產,這些小產權房不是合法的所以遺囑無效。是這樣嗎?如果法律真是這麼規定的話,未免有些不近人情。沒有物權的財產被寫進遺囑裡,最多導致權利無法實現,但不當然致使遺囑本身效力欠缺。因為遺囑是單方行為,它不需要其他人認可或接受。在符合其他要件前提下,處分了小產權房的遺囑應當有效。

繼承人是否能隨意處分這些房屋

肯定不是,依照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說,繼承開始了,房子得到了,但是隻能住著不能賣不能送。一旦因繼承人的處分,致使相關權益人受到侵害,那麼只能照價賠償了。

二、小產權法律規定是什麼?

小產權,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在當代的社會,可能有一些人關於遺產繼承問題會發生糾紛,比如說在一些遺囑當中明確的處分的小產權房,實際上這種處分的行為是屬於有效的,但是必須是符合遺囑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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