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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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撫養費訴訟需要滿足什麼情形

減少撫養費訴訟需要滿足什麼情形

一、減少撫養費訴訟需要滿足什麼情形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什麼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規定的是有支付的參考標準,但是並沒有統一的數額,相信這一點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每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不一樣,給孩子撫養費的時候,是需要參考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和孩子成長的實際需求等,一般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固定收入的30%。

減少撫養費訴訟需要滿足兩種情形,如果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確有困難,無法進行支付撫養費的,那麼可以進行減免,等到有給付能力以後再向具備撫養權的一方進行支付。除此以外,如果具備撫養權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撫養費用的話,那麼也可以進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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