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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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養的孩子離婚歸誰

抱養的孩子離婚歸誰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對於在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了正式收養手續的,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比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父母與親子女的規定。養父母離異時,對於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養子女,養父母仍有撫育的義務。
建議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以調解為主,以人情的角度規勸當事人承擔起小孩的撫育責任,告知隨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儘快補辦收養手續。若是雙方都不願承擔小孩的撫育責任,法院也應積極或是在當事人親友之間尋找合適的收養人或是聯絡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從而解決共同收養的孩子離婚撫養權歸誰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第1款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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