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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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有哪些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有哪些

在子女尚未成年之前,父母除了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外,同時還負有監護的義務。也就是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那麼就會對子女有一定的監護責任。那究竟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有哪些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監護責任,違反監護職責時,發生監護人責任,包括:

1、失職責任。因父母的故意或過失而致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受損害時,父母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具體說,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分別其程度,或構成濫用責任(監護權濫用),或構成侵權責任。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2、代負責任。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做為法定監護人負有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至於確定損害賠償的條件、賠償的數額和方法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二、被監護人致損誰賠償

1、被監護人對他人不法致損,由監護人轉承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屬於一類嚴格歸責的特殊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父母做為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行為發生時子女不滿18週歲,在訴訟時已滿18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由子女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子女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子女致人損害時年滿18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瞭解到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責任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即失職責任與代負責任,詳細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但要是未成年人構成刑事犯罪的,並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此時滿足條件的由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而民事責任則可以由父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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