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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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不給撫養費怎麼起訴?

母親不給撫養費怎麼起訴?

一、母親不給撫養費怎麼起訴?

母親不給撫養費,孩子或者孩子的父親以孩子法定監護人的名義,向法院遞交起訴書並提出申請先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撫養費怎麼支付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4、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6、兩個孩子時,撫養費一般原則上:雙方分別撫養一個時,互相不需要給撫養費;如果都是一方撫養,另一方需要每月給撫養費。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此外,如果撫養子女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撫養費。

如果母親不願意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是違反《民法典》的行為,孩子或者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書,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並且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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