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優先受償規定 普法法律網 工程款糾紛 2.0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在建工程優先受償規定主要有:在法定優先權成立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此催款通知書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只有當發包人在該合同期限屆滿時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該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TAG標籤:在建 建設工程糾紛 工程款糾紛 受償 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