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應如何歸屬和使用 普法法律網 施工合同糾紛 3.0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關於維修資金的用途,主要用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的維修。【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281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TAG標籤:維修 歸屬 建築物 設施 附屬 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