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糾紛

建築物擱置物脫落物侵權責任人是誰?

一、建築物擱置物脫落物侵權責任人是誰?

建築物擱置物脫落物侵權責任人是誰?

建築物擱置物脫落物侵權責任人是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三、侵權的行為分類有哪些?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物件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建築物如果脫落而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那麼對於管理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需要承擔自己的賠償責任,如果侵權者拒絕承擔,那麼受侵權的人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