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糾紛

工期順延的情形包括哪些

施工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導致工期的延誤,換句話說也就是工程無法按照約定的時間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工期一般是允許順延的,從實踐來看,導致工期順延的情況是比較多的。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一下工期順延的情形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工期順延的情形包括哪些

1、工程量增加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工期自然順延。

2、發包人變更設計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設計,則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即順延相應的工期。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發包人缺乏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其他原因導致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停工的,則停工期間應當從工期中予以扣除。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

實踐中,通常存在發包人將部分工程如鋼結構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等直接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給指定的單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可能因施工銜接不當導致工期延誤,在此情形下,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期延誤責任。

6、工程質量鑑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對工程質量的鑑定可否作為順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判斷標準。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是合格的,則應將鑑定期間作為順延工期期間;反之如果工程質量經鑑定不合格,則工期不應當順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期順延。比如發生地震、暴雨期間無法施工,工期順延。

關於工期順延的情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裡,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工期順延的情形主要是七種,包括工程質量鑑定、不可抗力以及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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