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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土地使用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鄉鎮土地使用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鄉鎮土地使用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鄉鎮土地使用證是沒有時間限制的,鄉鎮土地屬於農民集體土地。集體土地使用證有效期國家還沒有推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期年限,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

《民法典》中對耕地草地林地規定如下: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另外關於宅基地的使用年限應該是沒有年限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並未涉及,也無相關的行政法規。因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體組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繼承,倘若遷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集體土地的特徵

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於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範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並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一是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二是村農民集體,三是鄉(鎮)農民集體。

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於消滅。

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

只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面才標註了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像是農村的這些集體土地,在辦理到集體土地使用證上之後,土地使用權人應該發現土地使用證上面根本就沒有標註期限。農村的集體土地雖然沒有使用期限,但使用範圍和政策也跟國有土地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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