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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限最長是多久

在競業限制中,用人單位和職工都是負有相應的義務的,單位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而職工則需要履行敬業限制的內容。不過,競業限制可不是長期的,有時間限制。究竟競業限制期間最長是多久?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競業限制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什麼是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二、競業限制期限最長是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的競業限制合同,勞動者便可以此條款拒絕,維護合法權益。

三、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規的規定。

這個規定主要有三層含義: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對於普通工作人員不適用。

2、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3、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果勞動者是一般員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會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祕密,則企業無必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當只選擇那些接觸、瞭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及其高階管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可以達到保護企業核心祕密和經營利益的目的。

由於立法對競業限制的主體問題沒有規定,可能出現競業限制的主體範圍過寬的現象。從而導致用人單位不論員工從事何種崗位、是何種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觸到商業祕密,均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那麼這種做法就明顯不妥。

這使得用人單位對其利益不會造成威脅和損害的人員也給予了競業限制,既損害了他們的勞動權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經濟補償,增加企業的成本。

從上文的講解中可以知道,法律中規定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為2年,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這個期限內,任意約定競業限制的具體時間。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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